海南自贸港注册公司境外上市
更新时间:2024-7-4 9:41:10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1875
海南自贸港注册公司境外上市,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管理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
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
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登记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上市,是指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三条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银行直接办理。
四条 银行应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程》(附1)要求,审核港内公司相关申请。审核无误的,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港内公司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交由港内公司留存。
五条港内公司办理增发、回购等相关业务的外汇资金汇兑与划转,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六条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在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等持股变更登记。
七条 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均应调回境内使用。
八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九条 银行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协商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港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非参与型优先股、存托凭证,仍按现行规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十条 银行和港内公司应留存相关登记材料五年备查。
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加强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和监测分析,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海南自贸港注册公司境外上市相关的这十三条,如您有不明白可以详细咨询海南登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