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何成立协会
更新时间:2018-4-19 16:18:21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972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一、深圳协会申请条件
1、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
2、符合规定的章程;
3、规范的名称;
4、固定的住所;
5、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6、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7、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
市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但拟入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二十个。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入会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但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
二、深圳协会成立所需材料
1、《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原件1份),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2、《行业协会发起单位登记表》(网上填报打印,原件1份;提供8-1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主要发起单位),附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发起单位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行业协会章程草案(原件1份);
4、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深圳协会办理审批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协会成立可领取的证书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1年。
2、《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领取方式:审批办理结束后由办理部门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短信提醒后凭回执到原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批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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