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申请破产重整满足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2-2-10 10:59:53 来源:登尼特 浏览次数:1153
海南申请破产重整满足什么条件,一个企业、海南公司在面临破产倒闭时候肯定想再挣扎,那到底可不可以继续经营呢?
当然可以只要明确利害关系,在人民法院参与下,进行业务重整就好,那么对于重整很多企业都弄不明白,破产重组概念、海南申请破产重整满足什么条件?海南登尼特整理以下内容为企业答疑解惑希望对企业家们有所帮助。
破产重组概念
破产重组概念,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
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海南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
2、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海南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
海南《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相互关联在一起,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可以咨询海南登尼特。
海南申请破产重整满足什么条件
1、海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海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海南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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